案件详情
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15 民初某号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中,许安港律师与黄律师共同接受姜某、刘某委托,全程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助力二人成功维护拆迁补偿权益。
该案源于 2007 年 8 月,姜某、刘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 “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某公司提供安置房、支付补偿款及过渡期间住房补贴,逾期交房需按 500 元 / 天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姜某、刘某依约交付被拆迁房屋,某公司却长期违约:未交付安置房,且自 2019 年 3 月起停付违约金、2020 年 6 月后停付住房补贴,协商无果后引发诉讼。
接受委托后,许安港律师团队迅速介入,结合案件实际把握核心权益,理清某公司违约事实与法律责任,推动维权方向聚焦可落地的金钱债权。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某公司构成违约,判决其向姜某、刘某支付暂计至 2021 年 8 月的违约金 437000 元、住房补贴 51300 元,后续仍按 500 元 / 天付违约金、3800 元 / 月付住房补贴至实际交房日,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负担。
判决书
此次代理中,许安港律师以专业能力推动案件胜诉,帮助委托人追回拖欠款项并明确后续权益保障,为同类拆迁补偿纠纷提供实践参考,彰显了律师在民事纠纷中守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