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京0118民初64*号曹某诉李某、北京某滑雪滑水度假村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京来律师事务所冯羽佳律师担任原告曹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面对被告李某否认过错、某滑雪公司主张已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抗辩,冯羽佳律师通过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梳理责任逻辑,最终推动法院认定李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助力曹某成功获赔12407.56元。
案件核心源于一场滑雪场碰撞事故:2025年1月24日,曹某在某滑雪场初中级雪道(C4雪道)正常缓慢滑行时,被从上方高速下滑的李某撞击倒地,造成胸部、肩部、肘部等多处损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未履行救助义务径直滑行离开,经雪友追赶及报警才被拦截。曹某自行支付医疗费4757.56元,因伤误工产生相应损失,遂起诉要求李某与某滑雪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709.56元。
庭审中,两被告均拒绝担责:李某辩称曹某横穿雪道违反规则,自己享有滑行优先权,且事发后撤离是为避免二次事故,并非逃逸,无任何过错;某滑雪公司则主张已通过多处提示、循环语音告知滑雪风险,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接受委托后,冯羽佳律师迅速聚焦争议焦点,制定针对性代理策略:
一是锁定核心侵权证据,调取滑雪场监控视频,清晰还原事故经过——曹某以“Z”型路线缓慢滑行,李某从后方直行且未明显减速,未保持安全距离也未有效避让,直接撞击曹某,戳破李某“原告横穿雪道”的虚假陈述;同时固定曹某的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聘用协议及误工损失证明,完整佐证损害后果与损失金额。
二是明确责任主体,针对李某的抗辩,援引《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后方滑行者需对前方滑行者承担安全注意义务,李某作为撞击方存在重大过失,且事发后逃逸的行为进一步印证其过错;针对某山滑雪公司,核实其是否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结合监控已完整记录事故、场地设施无异常等事实,认可其已履行基本义务,避免责任主体认定偏差影响核心诉求。
三是合理核定损失,针对李某提出的“费用主张过高”,逐笔核对医疗费票据,结合误工证明与伤情酌定误工期、营养期,确保损失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采纳冯羽佳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李某作为后方滑行者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某滑雪公司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曹某医疗费4757.56元、误工费7000元、交通费、营养费,驳回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
判决书








此次代理中,从曹某遭遇滑雪碰撞受伤、面临被告双重抗辩维权,到最终明确全部责任主体、足额获赔,冯羽佳律师的专业代理起到关键作用。这也为高危运动参与者维权提供了参考:遭遇侵权后需及时固定监控、医疗、误工等关键证据,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专业律师的介入能有效梳理维权逻辑,推动损失得到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