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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清债余额的争议核心:付亚钦律师以协议条款为依据拆解股权转让仲裁纠葛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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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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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股权转让中,“1.97亿清债资金结清后余额归属”的争议,往往因“债务是否符合协议约定范围”陷入模糊。张某(化名)与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某环保”)的仲裁案里,付亚钦律师未纠缠表面金额争议,而是以《股权转让协议》条款为核心依据,逐层拆解争议焦点,最终为当事人明确了应得权益。  

2013年,某能源私人有限公司、加拿大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方)与某绿色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后被某环保吸收合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2.17亿元(含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1.97亿元清债资金)受让惠州某能源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协议明确,1.97亿元专项用于解决目标公司债务(建行惠州分行借款除外),债务结清后剩余资金归转让方所有。后续转让方将协议项下全部债权转让给张某,2015年目标公司债务基本清偿后,张某主张2887万余元余额及逾期利息、存款利息等权益,某环保却以“漏列3000余万元债务、已超限额支付”为由拒绝履行,双方争议升级,张某遂委托付亚钦律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付亚钦律师介入后,始终以协议条款为标尺,聚焦两大核心争议点推进工作:

其一,界定清债资金覆盖的债务范围。针对某环保主张的9项“漏列债务”,律师依据协议约定的2013年3月31日债务基准日,结合“债务需在基准日前确定且列入协议附件清单”的要求逐一核查——仅3项债务(张某95.64万元借款、两笔2012年已立案的诉讼债务)符合“基准日前发生有有效证据佐证”的条件,其余6项或发生于基准日后,或仅能提供复印件无法核实,均被认定为不属于协议约定的清债范畴。

其二,校准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张某最初主张自2015年8月10日(目标公司债务“名义结清日”)起算利息,律师通过梳理目标公司付款凭证,发现最后一笔符合协议约定的债务付款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遂调整主张,提出利息应自该日起算,确保诉求与实际履行情况一致。

最终,仲裁庭采纳付亚钦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符合协议约定的实际清债金额为178739883.22元。结合1.97亿元清债限额,裁决某环保向张某支付欠款18260116.78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12月1日为6109321.04元)。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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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为商业主体处理股权转让纠纷提供了关键参考:一方面,股权转让协议中需明确清债基准日债务清单范围付款确认程序等核心条款,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后续争议;另一方面,面对复杂争议时,专业律师的价值在于以协议条款为依据,穿透金额争议的表象,精准界定权利义务边界——正如付亚钦律师在本案中的操作,通过对协议条款的严格适用,将模糊的权益主张转化为有明确依据的合法诉求,最终实现当事人权益的有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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