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详情
在城乡规划执法领域,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维护规划秩序的过程中,专业律师的介入能有效保障执法程序合规与法律适用准确。北京某镇政府在查处崔某文违法建设一案中,委托徐艳艳律师代理应诉,通过规范执法与专业辩护的协同,最终获得法院终审支持,既维护了城乡规划秩序,也彰显了行政执法与律师专业服务的良性互动。
2022年8月,某镇政府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涉案三层砖混结构房屋,并进行现场检查、拍照取证、制作笔录(经崔某文签字确认)。立案后,镇政府调取卫星示意图、历史遥感图,并向规自部门发函协查,确认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此后,镇政府严格遵循程序正义,对崔某文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告知相关权利义务。2023年9月,在查清事实、告知崔某文陈述申辩权的前提下,镇政府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全程体现“事实清楚、程序合规、法律依据明确”的执法原则。
崔某文不服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又提起上诉。徐艳艳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围绕“执法职权合法、事实认定清晰、程序合规”三大核心展开工作,为政府执法行为提供专业法律支撑:
针对崔某文“土地租赁取得镇规划办同意,具有信赖利益”的理由,徐艳艳律师结合法理与案件基础事实进行抗辩:一是指出崔某文提交的协议书主要约定土地租赁事项,镇规划办在协议书上盖章仅为确认土地租赁关系,不能替代房屋建设所需的规划审批,合法建筑应当以其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为标准;二是对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进行分析与解读,指出本案不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针对崔某文“可补办规划手续”的理由,徐艳艳律师从法律适用与事实层面进行抗辩:一是提出涉案房屋不属于《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二是结合规划部门回函及实际情况,指出涉案房屋客观上无法补办规划许可。
针对崔某文“未听证属程序违法”的理由,徐艳艳律师提出,城乡规划类执法中“限期拆除决定前听证”非强制性要求,镇政府已履行立案、权利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无瑕疵。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徐艳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镇政府严格遵循“调查取证—协查确认—权利告知—作出决定”的执法流程,确保每一步均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是执法行为获得法院支持的核心前提,也为城乡规划领域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建设提供了“程序合规、事实清楚”的参照样本。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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