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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曹婷婷律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过错认定与赔偿划分—李某、刘某诉相某等案件实践

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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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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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事故责任认定民事赔偿比例常受多方因素影响,受害人自身过错好意同乘保险赔付顺序均是关键变量。李某刘某(受害人罗某亲属)与相某王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某保险公司”)的纠纷案,便聚焦这些核心问题。曹婷婷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为受害人亲属提供专业支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最终审理此案,明确了责任边界与赔偿规则。

2024 年 9 月 21 日,相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罗某张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某路口行驶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相撞,致罗某颅脑损伤当日死亡,且死亡与事故构成直接因果关系。交警部门认定相某主责王某次责罗某无责,复核后维持该结论;王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 300 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在保险期内。李某刘某遂诉请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 1466820.84 元

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责任比例与赔偿范围:相某好意同乘自身重伤已付 10 万元谅解金” 为由,主张调整民事赔偿比例;某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次责,仅认可 3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且因两名受害人需预留交强险份额;曹婷婷律师协助原告抗辩,主张罗某无责,三被告应按责任认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作出关键认定:依据《民法典》过错相抵” 原则,罗某明知相某无证仍乘坐且未戴头盔,自担 10% 责任相某承担 60%王某承担 30%;按 “交强险优先商业险补充” 规则,某保险公司需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且为另一名受害人预留交强险份额;损失方面,支持医疗费 1757.84 元、死亡赔偿金 1294496 元、丧葬费 70566 元,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待相某刑事责任确定后另行主张)及无依据的财产损失、交通费,并一并处理相某垫付的 767 元医疗费。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给付李某刘某 91757.84 元(死亡伤残 9 万元 + 医疗费 1757.84 元),给付相某垫付医疗费 767 元;在商业三者险内给付原告 382518.6 元;相某赔偿原告 765037.2 元。


判决书 


此案启示:好意同乘不免除侵权责任,但会影响责任比例事故责任认定非民事赔偿唯一依据受害人过错需纳入考量;保险赔付需遵循法定顺序,多名受害人时应预留交强险份额;专业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梳理诉求、固定证据,正如曹婷婷律师为原告明确赔偿范围,有效维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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