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详情
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浙0105民初86*号杭州市拱墅区某建材商行诉李某、浙江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婷律师担任原告某建材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案件中,两被告多年来刻意混淆证据—李某一方故意将不同工程的结算费用重复标注、隐瞒部分付款的真实指向,某环境建设公司则用零散无关联的转账记录掩盖欠款事实,让证据链看似混乱无序;面对此困境,王婷律师抽丝剥茧,厘清法律关系与账目逻辑,最终推动法院认定浙江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为付款主体,助力某建材商行成功追回1478304.59元欠款及逾期利息。
案件核心源于2020年至2022年的业务合作:某建材商行应要求为杭州某路项目、杭政储地块项目等供应黄沙、水泥等建材,并提供挖机租赁、垃圾外运服务。经李某指定的工作人员结算确认,扣除已付款项后,商行主张尚欠210万余元。但催讨无果后,商行起诉两被告,却遭遇推诿——李某称自己是某环境建设公司经办人,责任应由某环境建设公司承担;某环境建设公司则辩称李某是实际施工人,与商行无直接合同关系,不应担责。
接受委托后,王婷律师迅速聚焦两大核心争议,制定代理策略:一是固定债权凭证,梳理五份由李某员工签字的结算单,明确服务内容、欠款构成,佐证债权真实存在;二是厘清责任主体,重点挖掘某环境建设公司的关联证据—商行与某环境建设公司曾签订某号地块项目采购合同,某环境建设公司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商行开具的发票也均指向某环境建设公司,结合案涉工程均由某环境建设公司承建、服务均用于该工程的事实,主张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环境建设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
针对被告提出的“结算金额重复计算”“已付款遗漏”“发票税点应扣减货款”等抗辩,王婷律师逐一回应:以结算单原文及项目实际情况驳斥重复计算主张,核对付款凭证区分争议款项(非案涉付款不予抵扣),指出双方无“税点未达标扣减货款”的约定,被告抗辩无依据。
最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采纳王婷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案涉结算单合法有效,李某构成表见代理,某环境建设公司为合同相对方及付款主体。法院核算确认总应付款4581947元,扣除已付款3043642.41元及双方确认的6万元土方处置费后,判决某环境建设公司支付商行1478304.59元,并自2024年6月28日起按LPR支付逾期利息,驳回商行对李某的诉求及其他超出部分请求。
判决书





